離婚原告因對方家暴,出軌案件案情分享解析
文章熱度:301 發布時間 :2021-03-17 16:4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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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調查為你帶來湖北省武漢市X區人民法院判決:離婚原告因對方家暴,出軌案件案情分享解析
民事判決書
原告:黃X,女,1990年6月10日出生,漢族,住武漢市洪山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琴、劉琬琳,湖北尊而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XX,男,1984年10月12日出生,漢族,住武漢市X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倪XX,湖北中武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潘X,湖北中武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原告黃X與被告張XX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黃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琴、劉琬琳,被告張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倪XX、潘X,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黃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原被告離婚;2.依法分割財產,包括登記在張XX名下位于武漢市X區藏龍島開發區鳳凰大道X號X棟X單元X室房屋一套及該房屋內的家具家電和床上用品、登記在張XX名下鄂A×××**號牌起亞小轎車一輛、張XX名下公積金;3.判令婚生子張某2由黃X撫養,張XX每月支付撫養費5000元直至婚生子張某2獨立生活時止;4.判令張XX向黃X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5.判令本案訴訟費由張XX承擔。訴訟中,黃X要求分割張XX轉移的夫妻共同財產130000元并共同承擔夫妻共同債務6000元。事實和理由:原被告于20X年10月通過相親網站認識,后于××××年××月××日在武漢市X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登記結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張某2。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發現張XX隱瞞已婚和婚前疾病等事實,在黃X懷孕和哺乳期間,張XX不僅沒有關心照顧過黃X,承擔起作為丈夫和父親的責任,相反在社交賬戶與他人聊天,借加班名義與他人約會,并多次出軌,甚至多次對黃X及其家人實施家庭暴力。黃X已多次報警和求助婦聯。但經過相關組織介入和調解后,張XX均沒有任何實質性改變,反而變本加厲。雙方于2019年6月起分居至今。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消磨殆盡,喪失信任基礎,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毫無挽回的可能。為維護合法權益,特訴至人民法院,望判如所請。
被告張XX辯稱,1.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無和好可能,同意解除婚姻關系。但是,黃X訴稱張XX沒有承擔起丈夫和夫妻的責任及多次出軌、多次家暴等事實純屬編造,與實際情況不符。黃X胡亂猜疑,四處造謠中傷張XX,嚴重影響了張XX的正常工作生活。張XX為了能夠給黃X和孩子更好的生活條件才經常加班加點掙錢。黃X經常以張XX出軌為借口,與張XX發生爭吵,甚至弄傷自己后向公安機關報警、向婦聯信訪并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營造自己在婚姻生活中弱者形象以博取同情,這種做法對張XX也是一種無形的傷害。2.同意婚生子張某2由黃X撫養,張XX每月最多支付撫養費1500元。張XX尚有父母需要贍養,父親最近患病住院手術治療需要一筆費用,張XX無力支付每月5000元撫養費。如果黃X不同意,建議婚生子由張XX撫養,黃X每月支付撫養費1500元。3.不同意賠償黃X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張XX沒有出軌、沒有實施過家暴,黃X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張XX被黃X誣陷出軌和家暴之外,黃X還曾在孩子快出生的時候以腹中胎兒相威脅,強迫張XX寫下贈與協議要求將張XX僅有的一套婚前購買的個人房屋贈與給黃X及孩子,該協議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4.依法分割財產。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舉證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結婚證、出生醫學證明、武漢市房屋產權登記信息查詢單、銀行交易明細、公積金賬戶等證據,本院予以確認。
根據雙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以及陳述,本院查明如下事實:黃X與張XX于20X年通過網絡認識后建立戀愛關系,于××××年××月××日登記結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張某2。黃X生產之后便辭去工作,全職在家撫養小孩。自2019年1月開始,雙方常因與異性交往及其他家庭瑣事發生爭執和拉扯,黃X因此多次以被張XX家暴為由向公安機關報警、向婦聯求助。2019年7月,雙方再次發生爭執后,黃X帶張某2搬出雙方原住所,并向本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本院出具了(2019)鄂X民保令x號《民事裁定書》,禁止張XX對黃X及其相關近親屬實施家庭暴力,禁止張XX威脅、辱罵、跟蹤黃X及其相關近親屬?,F黃X訴至本院,要求離婚。
另查明,2013年10月27日,張XX與武漢藏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了《武漢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購買了位于武漢市X區經濟開發區藏龍島卡梅爾小鎮2.2期X棟X單元X層X室房屋(以下簡稱“案涉房屋”),總價款668302元,其中首付款218302元,剩余房款450000元由張XX通過向武漢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光谷分行貸款的方式支付,貸款30年。2015年7月28日,案涉房屋登記在張XX名下,房屋所有權證為夏2015005153號,建筑面積88.21平方米。張XX每月公積金繳存額2400元,用公積金償還案涉房屋貸款2041.52元,剩余公積金358.48元。截止2019年9月,張XX共還款本金64248.09、利息107552.3元,其中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間張XX公積金共償還房屋貸款24498.24元。訴訟中,雙方均認可案涉房屋的現有價值按照每平方米X000元的標準計算,即1411360元(X000元/㎡×88.21㎡)。
2018年6月10日,張XX購買了東風悅達起亞牌小型汽車(以下簡稱“案涉車輛”)一輛,車輛價格74000元,其中首付款50300元(其中含上牌費、購置稅、分期服務費等相關費用),貸款40000元。2018年6月25日,案涉車輛登記在張XX名下,號牌為鄂A×××**。張XX通過其建設銀行賬戶每月償還案涉車輛貸款X66.67元,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間共償還車貸20000.04元。訴訟中,雙方均認可該車按30%計算折舊率。
黃X訴稱放置在案涉房屋內的沙發、餐桌餐椅、茶幾、電視柜、窗簾、晾衣架、衣柜、冰箱、兒童洗衣機、對衡式取暖器、豆漿機、電飯煲、電扇、水壺、棉絮和床上四件套都是婚后夫妻共同財產并要求予以分割。在庭審中張XX表示家具家電愿意折價補償給黃X8000元,但庭后張XX提交了2018年8月12日的繳款單據一份、支付寶付款記錄一份擬證明沙發、餐桌餐椅、茶幾、電視柜、窗簾、晾衣架、衣柜都是系其婚前支付5500元在武漢金龍凱旋投資有限公司建材家具廣場購買的,不同意作為夫妻財產予以分割,婚后只買了冰箱、兒童洗衣機、對衡式取暖器等物品,愿意共折價3000元給黃X。
張XX現月收入約15000元,張XX招商銀行賬戶截止至2019年9月30日余額為3326.87元,該賬戶交易流水顯示2019年7月24日至2019年9月30日共取現49000元。張XX辯稱該款項用于生活消費和父親就醫,并提交了其父王天國的病歷、護理合同責任書、預交款收據等證據證實其父王天國于2019年9月30日因左輸尿管結石、左腎積水等疾病入院治療19天,張XX用現金分別于2019年9月30日預交醫療費2000元、于2019年10月2日預交醫療費10000元。張XX某銀行賬戶及建設銀行賬戶共同顯示2018年10月X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間其某銀行賬戶向其建設銀行賬戶共轉款82500元,2019年2月27日某銀行賬戶向其招商銀行賬戶轉賬2900元,截止至2019年9月30日張XX某銀行賬戶余額53.97元、截止至起訴之日止建設銀行賬戶余額4元,張XX稱建設銀行賬戶綁定了支付寶用于生活消費并償還案涉車輛貸款。
張XX主張婚后其共向黃X轉款80100元,其銀行賬戶被黃X取現20562元,張XX要求此款剩余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張XX提交了證據證實其招商銀行賬戶于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期間共轉賬黃X80100元。黃X否認取現事實,認可收到張XX轉入的上述款項,但稱由于自2019年1月起沒有工作,上述款項已全部用于產檢、保胎、生育及其他生活開銷,并提交其漢口銀行交易明細佐證。張XX指出黃X賬戶中顯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亦有數筆大額取現的情況,并且顯示黃X在生孩子之前工資水平為每月2600元以上。
黃X還提交了手寫欠條一張擬證明存在夫妻共同債務6000元,該債務應由雙方共同承擔。張XX認可該債務系婚后請黃X母親照顧月子所產生。
2019年2月26日,黃X與張XX簽訂了一份婚后協議,協議中張XX自愿承諾案涉房屋歸黃X及婚生子張某2所有,并承諾在案涉房屋還清貸款后過戶給黃X。案涉房屋至今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張XX辯稱是在黃X以腹中胎兒相逼的無奈情形之下簽訂該協議,并非其真實意愿,并要求撤銷該贈與協議。
訴訟中,黃X稱其本人與母親均身體狀況不好且經濟條件有限,暫時無力撫養孩子,故主張婚生子張某2由張XX撫養并不支付撫養費。張XX明確表示愿意撫養婚生子張某2,但張XX要求黃X給付合理的撫養費。
本院認為,本案系離婚糾紛,關于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評析如下:一、關于是否離婚。黃X與張XX雖系自由戀愛后登記結婚,但相互了解的時間過短,感情基礎較為薄弱,婚后雙方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執,事后又未能及時有效的化解矛盾,致使夫妻感情日益受損并逐漸惡化,黃X要求與張XX離婚,張XX亦明確表示同意離婚,雙方對這段婚姻毫無挽留之意,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黃X的該項訴請本院予以準許。
二、關于婚生子張某2的撫養權及撫養費。訴訟中雙方選擇婚生子張某2由張XX撫養,本院相信這一選擇是雙方當事人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角度出發而作出的,且張XX的撫養條件客觀上也確優于黃X,故對于雙方當事人的這一意愿本院予以尊重,即婚生子張某2由張XX撫養至獨立生活時止。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黃X作為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在其經濟能力范圍之內盡撫養義務,綜合雙方的收入情況、子女的需求情況以及本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考慮,本院酌定由黃X每月向張XX支付婚生子張某2撫養費300元。
三、關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一)案涉房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span="">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六條“婚前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的規定,雖然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簽訂了協議,約定張XX將案涉房屋贈與黃X及婚生子張某2,但至今未辦理變更登記亦未經過公證,因此張XX主張撤銷贈與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span="">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的規定,案涉房屋系張XX婚前購買,以其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登記于張XX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雙方對案涉房屋的處理達成的協議也已被撤銷,故案涉房屋產權依法判歸張XX較為適宜,剩余房貸由張XX償還,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由張XX對黃X進行補償,計算公式為:夫妻共同還貸金額÷(房屋本金+離婚時已支付的利息)×離婚時房屋的市場價值=雙方應共同分割的還貸及增值數額,即24498.24元÷(668302元+107552.30元)×1411360元﹦44564.80元,故張XX應補償黃X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的50%即22282.40元。(二)公積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span="">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第二款“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之規定,婚后至起訴之日止,張XX公積金用于償還案涉房屋貸款后的余額為4301.76元,黃X主張分割此期間公積金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張XX應補償黃X2151元。(三)案涉車輛。由于案涉車輛系張XX婚前購買,以其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登記于張XX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20000.04元,該車輛判歸張XX所有,考慮到車輛折舊率,本院酌定由張XX補償黃X7000元。(四)家具家電。黃X主張放置在案涉房屋內的家具家電均系婚后購買,但未提供證據予以證實;對張XX提交的購物票據及支付寶賬單,黃X雖予以否認,但未能提出反證,故黃X主張沙發、餐桌餐椅、茶幾、電視柜作為夫妻財產予以分割的要求,本院不予支持。關于雙方均認可購置于婚后的冰箱、兒童洗衣機、對衡式取暖器等物品,雙方均未提交證據證實其價值,本院根據實際情況酌定為6000元,物品由張XX所有,張XX補償3000元給黃X。(五)存款?;橐鲫P系存續期間,張XX與黃X的銀行賬戶均存在較大額取現且無證據證實用途的情形,雙方所提出的對方轉移財產的意見,本院均不予采納。目前張XX的某銀行及建設銀行賬戶以及黃X的漢口銀行賬戶余額均很少,不具備分割的價值,本院不予處理,張XX招商銀行余額為3326.87元,由張XX補償黃XX63元。
四、關于夫妻共同債務。雙方均認可存在夫妻共同債務6000元,對此本院予以確認,由雙方各負擔3000元。
五、關于精神損害賠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的規定,本案中,黃X雖向本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本院亦作出相應裁定,但該保護令的主要目的系為了最大限度的保護弱者,預防和警示今后不出現家庭暴力情形,而并未認定之前存在家庭暴力情形,黃X以此為依據主張損害賠償,本院不予支持??紤]到黃X目前身體和精神狀況確屬不佳,收入又較低,本院酌定由張XX向黃X給付30000元生活幫助費。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span="">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六條、第十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準予原告黃X與被告張XX離婚;
二、婚生子張某2由被告張XX撫養至獨立生活時止,由原告黃X自本判決生效之月起每月20日前支付撫養費300元,原告黃X享有對婚生子張某2每月至少一次的探視權,被告張XX應予協助,具體探視時間和方式雙方自行協商;
三、位于武漢市X區經濟開發區藏龍島卡梅爾小鎮2.2期X棟X單元x層x室房屋(房屋所有權證號為夏××號)歸被告張XX所有,剩余房貸由被告張XX償還,被告張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十五日內補償原告黃X22282.40元;
四、被告張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十五日內向原告黃X支付公積金補償款2151元、存款補償款X63元、家具家電等物品補償款3000元;
五、鄂A×××**東風悅動牌小型汽車歸被告張XX所有,剩余車貸由被告張XX償還,被告張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十五日內補償原告黃X7000元;
六、夫妻共同債務6000元,由原告黃X與被告張XX各負擔3000元;
七、被告張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十五日內向原告黃X支付經濟幫助費30000元;
八、駁回雙方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0元,財產分割費6350元,合計6650元,減半收取計3325元,由原告黃X負擔3000元,被告張XX負擔32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